1982年宪法公布后修改过几次
五次
1982年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歌等内容。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198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确立了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3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
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宪法序言。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