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类型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技术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法的表现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五个层次组成。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技术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法的表现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建设法规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五个层次组成。具体是:
1.建设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
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其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
3.建设部门规章
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本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促进了本地区建设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建设立法提供成功的经验。
5.地方建设规章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其中,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层次越往下的法规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