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是什么关系
亲属关系
侄女属于一种亲属关系。侄女是指弟兄或其他同辈男性亲属的女儿,通常也可称朋友的女儿为侄女。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但是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据此,父母子女之间抚养、赡养和保护等义务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存在。
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中,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抚养义务有前提条件,并非绝对义务。也就是说,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第一顺序义务人是父母,第二顺序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同理,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也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顺序赡养义务人是他们的子女,第二顺序的赡养义务人才是孙辈,且孙辈要有“负担能力”。所以,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义务也是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