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信用级别分几级
五级
纳税人的信用等级,是按照年度评价指标进行评定的。具体来说,各个级别根据年度评价指标得分的情况来进行划分的,总分为100份,采用扣分制。
纳税人信用级别分为五级。原来纳税人的等级只有四级,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公布以后,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增加了一个M级,这样纳税人的等级就变成了A、B、M、C、D五级。
纳税人的等级
1、A级指的是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90分以上的纳税人。
2、B级则是大于等于70分,小于90分的纳税人。
3、C级信用评分大于等于40分,小于70分的纳税人。
4、D级则是评分在40分以下的纳税人。除此之外,还增设了一个M级纳税信用。
5、M级一般是新设立企业以及在评价的年度内没有生产经营的业务收入并且信用评分在70分以上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目的和作用
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失信者处处受限,守信者处处激励。
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也纳入评价范围)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6、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