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孔、孟的时代,儒家重视道德,德刑的概念曾被提及,德的作用被夸大,而刑(或说为“法”)的作用则被轻视了,没有所谓的德刑关系比较。荀子最早开始思考两者的关系问题,但并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董仲舒时,他做了两个概念的全面的比较和研究,得出了“德主刑辅”的结论,汉朝一度推行“外儒内法”的统治策略,也影响了两千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董仲舒看来,“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阴者天之刑也”(《阴阳义》),德和刑是政治的两个基本构成要素,“阳尊阴卑”的观念最终决定了德为主、刑为辅的德刑关系。在这其中,为了论述德的重要性,董仲舒拿来了阴阳五行的理论。但未免牵强附会。他说“阳常居大厦,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的观点是,天喜欢的必定是具有“仁”、“爱”、“生”等特征的阳,而不是“恶”、“杀”、“戾”的阴。通过这种方式,董仲舒最终想要表达的是对王权的限制。天既然是这样的态度,“王者承天而从事”,就必须把德放在最重要的地位,把行德作为执政的最主要的内容。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目的之一,就是否定秦政中的任刑。他说“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者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批评秦政的目的是希望汉王朝更化,不重蹈秦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