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物权变动的含义是什么?
请问物权变动的含义是什么?
为了阐明引言提出的问题,有必要明确物权变动的含义。对什么是物权变动,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定义。主要有如下界定: 有学者认为,“物权所产生的动态现象,简称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属民事权利的一种,是的核心内容。就其概念的界定,可以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自身的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从权利主体角度考察,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从权利自身角度考察,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产生、变更和丧失。二者只是在形式上有区别,在实质上并无不同。” 有学者认为,“所谓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的设立指创设一个本来不存在的物权,比如依据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物权的移转指将已存在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主体之间转让,比如依据法律行为出让一项不动产物权;物权的变动指物权在主体不变更的条件下改变物权的内容,比如改变地上权期限或者内容(在我国,如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内容);物权的消灭指物权的终止。
” 有学者认为,“物权变动,指以所有权转移为中心并包括各种物权的设定、转让和消灭在内的法律现象。物权变动,尤其是指所有权的转移,涉及民事主体的重大利益,从来为所重视。”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也即尹田教授对物权变动的界定,但是本文所指的物权变动,是指所有权的转移;本文在引言中所举案例以及当今世界三种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纷争都是以买卖合同为例进行争论、讨论的。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变动是指所有权的转移。而所有权的转移有事实上的转移。如占有、交付,有法律上的转移,如买卖合同、互易合同、赠与合同中所有权归属在法律上的移转得到确认,本文所指的所有权的转移是指法律上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