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涉外婚姻登记处
由于在湖北省涉外婚姻比较的复杂,而且湖北涉外婚姻的城市只有武汉,所以整个流程走下来很是繁琐,如果你是在湖北的其他省市,最好相关材料一次带齐,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以下就是湖北涉外婚姻的相关登记流程及材料。
一、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一方具有湖北常住户口,另一方必须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1)本人户口簿。
户口簿应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要求,统一采用外皮内芯多页装订式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湖北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户口簿。
户口簿首页套印湖北省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有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户主页和本人页所填内容要全面,有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户主已经死亡或者迁移,须重新换领户口簿。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的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要与登记时本人的婚姻状况相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更正。
(2)本人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更正。居民身份证无法识别时,当事人应当先行换领新居民身份证或者办理临时身份证替代使用。
特别注意: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和配套生效证明”)备查;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备查。
2.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3.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4.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提供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说明:
1. 证明材料是外文的,按照民政部规定,需经使领馆或婚姻登记机关指定、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2. 无配偶证明须注明真实婚姻状况,须标明“未婚”、“离婚”、“丧偶”、“单身”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字样(如从未结婚,须写明“从未结婚,目前是单身”,如有婚史,须写明“曾经离婚。
目前是单身;或者丧偶,目前是单身”),除此之外的证明都不能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
3.具有多重国籍的当事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按照其合法入境身份办理,其无配偶证明的出具国应与其身份国一致;
4.当事人须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同时持身份证件复印件(A4纸)一套;
5.以上申办手续同时适用复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
三、办理地点
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39号
湖北省减灾备灾培训中心五楼
邮编:430079
单位名称: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特别注意:星期四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办理婚姻登记)
五、联系电话
服务咨询电话:027-87582092
投诉监督电话:027-50657182
六、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以上就是湖北省涉外婚姻登记流程及需要办理材料了。
(来源于楚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