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几年一届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和总理都是5年一届,最多连任2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以后开始设立;1968年开始悬空;1975年通过的《宪法》删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条款;1982年通过的《宪法》恢复了主席和副主席设置。
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的选举一般采用等额选举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