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取消反贪局
已经全部整体转隶至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并成立新的部门
反贪部门已经全部整体转隶至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新的部门——监察委员会,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为了更好的反贪腐,比纪委权力更大,覆盖更广,所有公职人员都有权监查。
反贪局全称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属于公检法系统。自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规定后,反贪部门已经全部整体转隶至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新的部门——监察委员会,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为了更好的反贪腐,比纪委权力更大,覆盖更广,所有公职人员都有权监查。
据此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从检察机关分离,如此,检察机关将基本丧失职务犯罪侦查权,届时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法警队、检察技术等部门也将受到波及,将只剩下侦查监督、起诉、民事行政、监所执行等业务部门,履行的法律监督权则只剩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建议权等,反贪局等部门转隶后,检察机关如何保证法律监督权有效行使必将成为一大难题。
当下中国反腐主体多元化,力量分散、工作重复、衔接不到位、地方领导、缺乏独立性,反腐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将所有反腐资源力量整合成立独立的监察委员会无疑是最为有效和彻底的改革方案。因此在进行监察制度改革将反贪局等部门整合成立监察委员会的同时,也必须围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做一次大改,毕竟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因此必须保证其切实有效的实施。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