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私人单位吗
公证处不是私人单位
公证处应该是公家的。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公证处最初是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下属的一个科室,其性质是属于司法行政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公证业务属于司法行政业务,公证人员属于司法行政的工作人员,其身份是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其单位的编制、人员编制,经费编制都是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编制。
1979年以前,我国的公证制度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79年以后开始逐步恢复。公证制度恢复以来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不断增多,原有的公证体系或是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的要求,需要对公证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实施,并在201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公证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证工作的法律,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一样,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公证机构开展公证业务奠定了法律基础,对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人员的从业资格、素质要求等进行了规范。
按照公证法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规定,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改革后的公证处不再属于行政单位,而是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也不再属于公务员而是属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