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分为哪几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根据避免交叉的原则,考虑事故起因可将事故隐患归纳为21类,即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害、煤与瓦斯突出、公路设施伤害、公路车辆伤害、铁路设施伤害、铁路车辆伤害、水上运输伤害等。
在日常的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如果不发现、不查找、不消除,会打扰和影响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
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2.事故隐患的治理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 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 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 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 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并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 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 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 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 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