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和社保局是一个单位吗
是
医保局和社保局现在是一个单位,社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二者都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120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社保
其实社保当中,不单单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还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5大类。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主要是针对于,在职期间所能够享受到的待遇。比如说你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是自己在工作期间,发生了看病就医住院的情形,我们就可以直接通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到报销待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报销70%左右。
而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类似之处,它主要是指我们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受伤的风险以后,就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所能够带来的全额医疗费用的报销,同时还有相应的工资补贴待遇。那么失业保险顾名思义主要是针对于失业以后,享受失业金的待遇,这个失业金待遇的允许是对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才可以享受失业金,而并非你个人主动辞职,失业以后享受失业金,个人主动辞职是享受不到失业金的。
最后还有就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主要是针对于女性职工,可以享受生小孩期间的手术医疗费用,同时还可以享受生育假期大概半年左右的一个工资待遇补贴。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女性职工如果享受生育保险,必须在生小孩之前的连续12个月,正常去缴纳生育保险才能够正常享受,如果说你没有在生小孩之前,连续12个月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就不能够享受。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1984年制定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条例》。1991年,通过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阶段
从1993年到1997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1995年,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时出台了两个具体操作方案,将职工和企业缴费分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
第五阶段
到1999年,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009年中央出台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回归公益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体现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