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乡规民俗
从乾隆初年至1949年包头居民按籍贯、职业、地域、行业等组成约 8个不同类型的“社”。每个“社”都有社规,各“社”的社规虽然各不相同,但却都有道德规范的内容。每一个居民都属于一个“社”或几个"社"。例如居住在昔日包头西阁一带的代州籍皮毛商,他们按籍贯加入代州社,同时按地域加入西大社,按行业加入绒毛社或生皮社,因此;可以说昔日包头形成了“社”的网络,亦形成了道德规范的网络。
各个"社"的社规逐渐形了包头的乡规民俗,成为人们行为规范。例如代州社规“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生皮社规定:“不准投机取巧";农圃社规定:“不准窃藏暗娼及卖淫者,,不准与人斗殴及持刀行凶,不准仿害;公共卫生”等等。尤其在旧社会“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老百姓宁愿按乡规民俗解决民事纠纷,也不愿到衙门打官司。乡规民俗是人们愿意遵守的行为和道德准则,而对违反者如何处罚呢?为此,昔日包头又形成独特的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