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考中的作弊与反作弊
古代科考
科考选官,是指中国封建王朝通过设立各种科目公开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这种选官制度创始于隋,形成于唐,完备于宋,强化于明,至清趋向衰落。历经1300余年,对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观念和社会风尚有重大影响。
在隋朝以前,中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各代不同,但荐举任官制一直占有重要地位。魏晋南北朝奉行九品中正制,世家大族把持乡举里选,垄断仕途。品评士人、选拔官吏时,强调士庶之分和门第高低,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局面。加之机构重叠,人浮于事,存在官多民少,十羊九牧,清干良才,百分无一的现象,使荐举制积弊暴露无遗。隋朝立国后果断进行改革,废除九品中正制,创建科举考试。
隋朝科举考试属初创阶段,为地方荐举与中央考试相结合。开皇七年(587)定制,每年各州荐举贡士3人入京考试,成绩优异者称秀才。十八年(598)分科考试,当时仅设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两科,由京官五品以上和地方总管、刺史荐举考生。隋炀帝即位后,扩大为包括文才、武艺、品德、治能等方面十科,由文武五品官以上荐举,规定有一艺可取即应采录,且随才升擢。同时设进士科,用诗赋、试策进行考试。这是科举制确立的重要标志。由于科举考试公开进行,有规定的知识结构作为公认的主要录取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平等地公开竞争,尽管此制当时尚不完备,但已显示其选拔人才的一定优越性。科举制度的产生适应了封建社会政治发展的需要,把选用官吏的权力从世家大族手中收归朝廷,有利于中央集权制的巩固,被后来历朝所沿用。
科考制度一:形成、完备、废除
1、形成
唐承隋制,使科举考试制度化并逐步完善。唐初科举分两种:常科:岁考一次,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目。其中秀才科为尤异之科,录取者甚少,高宗时即废;明法、明书、明算考选专业人才,虽常行,但不见贵,故明经、进士成为常科主要应试科目。制科:由皇帝主持,按形势需要临时下令举行。制科名目繁多,其中较常见的为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学宏词、才堪经邦、武足安边等科。科举考生来源有:由各级学馆荐举者称生徒;经州县荐举者称乡贡。乡贡名额由中央分配,上郡岁三人,中郡两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不受名额限制;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均可怀牒自列于州县参加考试,逐级选拔到京师,会同生徒参加尚书省考试。应制科试者有现任各级官吏和业已进士、明经登第授官之人,大都由大臣荐举。科举考试内容以儒家经典为主。当时有才识之士大都愿报考进士科,百人仅取一、二人;而明经科主要考核对经典之记忆,常十取一、二,故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称。制科是按形势需要设科,命题大都与政事有关,往往出现有识之士利用策试大胆直言,针砭时弊,提出改革政治主张,其中曾涌现出一批有作为的政治家。唐代已有较正规的考试程序与考试规则。常科录取等第一经尚书省礼部试合格后,明经科为四等,进士科分甲乙科,但仅获出身,须再经吏部试后方可入仕。吏部试项目有四:一曰身,指形貌端正丰伟;二曰言,指语言清晰有条理;三曰书,指书法遒美;四曰判,指判案文词是否得当,考察吏治能力。制科分五等,但仅从第三等录取,称甲科,四、五等为乙科;登第后立即授官,升擢较快。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始设武科考试,由兵部主考,课试方法如文职明经、进士考试之制。武科考试科目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以及马枪、翘关、负重等,从考生中录取躯干雄伟、应对详明、有骁勇材气且可为统帅者。如文职官吏要求参加武选,则取身高六尺以上、年龄四十以下,强勇且能统率部队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