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无过错原则怎样解释?
民法中的无过错原则怎样解释?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观上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但法律规定行为人也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主张加害人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是主张加害人不得以证明无过错而免责。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过失指欠缺必要的谨慎和勤勉。在现代社会的某些领域,主要是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行业,加害人是否欠缺必要的谨慎和勤勉常常难以判断,即加害行为之“身内原因”和“身外原因”难以区分,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很困难,而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却很容易,导致双方的诉讼地位事实上不平等。
因此,法律制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直接规定法定免责事由,作为区分“身内原因”和“身外原因”之界限,也就是责任原因和非责任原因之界限。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而必须通过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而免责。此时,表面上无过错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实际上,法律是以有无法定免责事由,确认加害人有无过错。
也就是说,在加害人无法定免责事由时,法律默示地推定加害人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