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2022年上海独生子女光荣证还可以办理吗?2022年上海计划生育奖励假有多少天?接下来小编便为大家带来2022年上海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一起看看吧!
一、计划生育奖励假
(一)增加婚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井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增加的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年期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领取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1、上海市户籍;
2、依法登记结婚;
3、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4、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5、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申请方式
符合本市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公民,可以到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一)奖励费金额
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发放渠道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1、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四、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发放渠道
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1、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划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2、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二)领取方式
1、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人口委【2017】29号)办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到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也可以通过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办理。
2、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人口委【2017】41号)办理。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领取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上海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证》:
1、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
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5、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或者生育、依法收养的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
对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不再重复执行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持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证》的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二)领取方式
按照《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1号)办理。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领取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上海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二)领取方式
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