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0
2020年7月1日起黄石市将启用最新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年将收取滞纳金,同时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不得跨年度。而在补缴比例、基数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上没有太大变化,下面我们来看最新政策内容。
一、黄石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近日黄石市人社局发出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规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年龄:
1、单位从业人员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男性不超过60周岁,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生产操作岗位的女性不超过50周岁;
2、个人身份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女性不超过55周岁。
补缴对象:
1、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
3、《劳动法》施行后在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
4、《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实际缴费基数不实,在缴费所属期2年追溯期内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以及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发现的。
补缴比例和基数:
单位从业人员补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时段,属于1995年12月31日前的,以办理补缴时参保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基数,按5%比例补缴;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基数在参保地对应时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工资确定,缴费比例199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为单位20%、个人8%。
2016年5月1日以后按参保地对应时段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执行,即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费率为27%(单位19%、个人8%);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费率为24%(单位16%、个人8%);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费率为8%(其中单位部分免征、个人8%)。
个人账户利息计算:
1、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的时段,均按补缴基数8%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历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应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收取的个人账户利息并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利息与应补缴费额分别计算,一并核定。
2、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时段的,补缴资金并入统筹基金,相应时段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时段的,社保经办机构将补缴基数记录在历年对应时段(记录在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对应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滞纳金新规:
从2020年7月1日起,符合政策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将收取滞纳金。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不收取滞纳金;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自缴费所属期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补缴费额(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1倍封顶。
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跨年度补缴
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不再受理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季度、半年或按年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跨缴费年度补缴。
来源:东楚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