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新区管理模式解读
关于长江新区管理相关决定于近日公布,从新区发展规划来看,在管理职能,财政体制,以及用人制度方面都有相应措施,为长江新区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近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武汉长江新区行政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审议通过,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月28日,武汉长江新区正式成立,着力打造武汉国家中心城市重要支撑,辐射带动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和鄂东地区高质量发展。
此前,省委召开长江新区工作专题会议,就加快推进武汉长江新区立法作出决策部署。落实省委要求,省人大协同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武汉市有关方面,并联推进研究起草、审议修改、议案提出、请示报告、审议表决等各项工作,确保科学、高效推进立法任务。
《决定》从新区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能、财政体制、用人制度等方面,制定了13条具体措施,为长江新区发展破除管理瓶颈、加强发展支撑、提供法治保障。
为探索具体管理权限留有空间
既明晰权限范围,又未限定具体职责
2017年至今,长江新区规划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有序开展。随着新区大规模建设,现行管理体制与高质量发展需求矛盾日益突显。
如何破解新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职能虚化、权限分散、手段欠缺等难题?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按照“参照东湖高新区、优于东湖高新区”的目标,《决定》吸收借鉴东湖高新区和外省市新区发展经验,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意见,对长江新区管委会的定位和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
明确了长江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武汉市人民政府管理;
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武汉长江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应的武汉市市级管理权限和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其权责清单由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根据新区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鼓励和支持长江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同时,为省、市两级政府探索合理确定和下放适合新区发展需要的具体管理权限留有空间,《决定》既对长江新区管委会的权限范围进行明晰,但又未对具体职责进行限定,避免“一放了之”,保证新区平稳承接相应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营造大胆闯、放手干的发展环境
长江新区管委会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限
长江新区肩负着培育发展新型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担。
如何营造长江新区大胆闯、放手干的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新区加快转型发展,加快建设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国际化新城?
解放思想、明确简政、充分放权,《决定》赋予新区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在财政管理权限、要素保障、行政执法等方面大力支持——
在财政管理权限方面,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其财政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在要素保障方面,长江新区管委会依法对长江新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负责相关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补偿,以及土地储备工作。
在行政执法方面,长江新区管委会精简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能,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同时,《决定》还明确省、武汉市加大对长江新区的财政支持,由长江新区管委会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留存,长江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统筹用于长江新区建设发展。
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建立健全以岗位聘用为主的人员管理制度
高素质人才队伍是创新发展的前提。
如何创新建立灵活多样的选人用人制度,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为新区发展注入动力源泉?
《决定》明确长江新区可以创新符合发展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人才交流机制,建立健全薪酬激励制度。
在人员管理制度方面,长江新区管委会可以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岗位聘用为主的人员管理制度。
同时,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长江新区的人才交流和使用。
此外,新区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可以在省、武汉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立、调整内设机构。
鼓励先行先试
设定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条款
为担当者容错,为实干者“撑腰”。
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或者偏差,实施履职容误,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新区改革创新都有重要意义。
为营造鼓励创新、先行先试的发展氛围,《决定》对干部容错免责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长江新区开展改革创新等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相关人员未违反法律、法规,未牟取私利以及属于无意过失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此外,为了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总体要求和相关做法,参照《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还明确了长江新区管委会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