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疾险新规解读
目前医重大疾病保险中针对重疾险有了全新修订,在2020年10月15日正式发布重疾险新规内容,重疾险新规有哪些变化,消费者的保险疾病是不是增加了病种了呢,新规后买重疾险好吗,下面一起了解下。
重疾险新规到底改了什么?
一、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
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二、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即新增三种重大疾病病种: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三种轻度疾病: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三、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
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
四、轻症赔付比例不超过30%。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五、甲状腺癌赔付不再一刀切:分为严重恶性肿瘤和轻度恶性肿瘤,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
六、关于原位癌:各保险公司可在新规范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实际上,在2007年《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原位癌已是恶性肿瘤的除外责任。参考国际标准,原位癌不属于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
理解起来主要有3个:
一是,原来的规范不能保障重疾险的供给质量,也就是规定部分太少了。
例如以前业内熟知的某些“明星”产品价格虚高、保障缺斤少两,这种情况新规范就来加以约束。新规范在原规范必含25种重疾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了3种高发轻症的使用要求,避免这些产品用低发病率病种滥竽充数的机会;
二是,这几年重疾险的发展,已经到了倒逼规范进一步完善的地步。
重疾产品形态变化太快,导致产品间差距拉大,调整规范也能尽量缩小不同产品的差距。另外,十几年积累的理赔数据也指向个别病种理赔率和重疾险的意义存在的偏差,也在调整考虑的范围内。
三是,07年版定义至今已有13年,理赔标准也有跟随现代医学进步更新的需求。
重疾险中的重大疾病,除了我们通常理解的患有某种疾病外,更多的理赔条件是疾病状态或手术。疾病状态,例如身体指标等确定过程和当年比有了很大改进,同一种疾病的手术治疗方案,也不断进步和提升,这些客观因素也促使了病种理赔条件的调整。
病种定义改变,对消费者有利or有弊?
新规中最大的变化是规定病种的调整,原规定中重疾险必须包含的25种重疾,有18种定义进行了更改,调整面积不小。
理赔条件变化直接影响消费者最终能不能获得赔付,新规中8种重疾定义更加宽松,标准变宽松疾病神经系统类疾病和心血管疾病居多,但目前实际重疾理赔概率占一半以上恶性肿瘤的标准变得更加严格,预计未来整体实际理赔概率变化不大。
多数定义调整的宗旨是让理赔标准尽量清晰,并尽可能适应当前主流的诊断和治疗手段,提升理赔顺畅程度,整体调整幅度有限。在不同的出险人之间,新规更像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比如大部分患甲状腺癌的被保人不能再按重疾获赔,但另外一些患脑中风后遗症、严重帕金森等疾病的患者获赔重疾比原来更容易了些。
新规前投保还是新规后投保?
因为新规决定未来的产品形态和理赔标准,关乎被保人利益,什么时候投保是近期考虑重疾险的朋友最关心的话题。
趋势上,新规将使未来新的重疾险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线提升,但规定标准增多同时限制了高发轻症理赔条件优势、高轻症赔付比例、甲状腺癌和癌症多次赔付等相关优势产品的个性化保障。相当于原来及格线是40分,现在变成60分,通过的要求变高;同样,最高分从120分降到100分,成绩好的也少了更多可发挥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