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报告的用处
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
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截至2015年,该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8.7亿人,其中3.7亿人有信贷记录。
2019年5月个人新版征信正式面世,征信信息的时长及精细程度将进一步提升。
2021年9月30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推荐招行专业版,方便快捷。若没有申请专业版,可以登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打印。目前,我行部分城市的柜台也可以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客户也可登录手机查询。
信用信息
1.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2.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
3.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
4.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
5.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影响因素
可能影响个人信用风险评分的主要因素有:贷款中曾有逾期还款现象,或者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定期限和应还款额度还款,或有太多的贷款账户和信用卡等等。
征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发展状况
目前,个人征信业务又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领域拓展,与典当、担保、租赁等机构开展了合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了企业的各种商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年检等级、产品达标信息、税务等级信息、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信息、进出口报关记录、信贷融资记录和行业统计分析信息等。
2017年4月23日人民银行征信局局长万存知称,综合判断,8家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目前没有一家合格,在达不到监管标准情况下不能把牌照发出去。
2018年2月22日,央行官网发布公告称,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已获央行许可,许可内容包括个人征信机构设立许可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许可日期截止到202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