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是几品官
三品
知府,官名,别称太守、府尊等,明代官制正四品,清代官制从四品。唐代时已有相近的权变做法;宋代时称“知某府事”;元朝废府设路,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明代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清代沿袭明制,官职变化不大;辛亥革命后,撤销府一级行政区,知府遂废。
渊源背景
中国地方行政区划以府命名,始于唐代,“隋以前,未有府之名。其以京都称府者,自唐始。”唐代的府分三种:都督府、京都府与都护府。都督府为军区性质,都护府为少数民族区最高行政机构,此二者与后世的府无因缘关系,惟有“京府”,可视作后世府之源。唐代“京府"由皇帝所在及曾驻地之州升格而来。府的长官牧、尹并置或只置府尹,实际政务由府尹主持。府尹从三品,掌宣教化,岁行属县,观风俗,录囚徒,恤孤寡,为地方“道”之下、“县”之上的中级行政官。由此可见,尽管府尹品级高于后世之知府,然其职掌基本相同。
五代时,地方政制多沿唐规,无大变革。
宋代的府一级政权的长官,开始称“知府”。鉴于五代以来地方官多用武人,他们侍兵跋扈、不谙政事而祸国殃民的教训,宋太祖改以中央文臣出理地方事务。文臣出理府事者,称“知某府事”,简称“知府”,如带二品以上或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之职衔则曰“判某府事”。
清朝沿袭明制,没有大的变化。
辛亥革命后,撤销府一级行政区,知府遂废。
品级
明代:正四品。
清代:初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1753年)改从四品。
俸禄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按照定制,知府月米24石、岁米288石。
职掌
关于明代知府的职掌,《明史·职官志》记载较详尽:“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凡朝贺、吊祭,视布政使司,直隶府得专达。凡诏敕、例令、勘割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所属之政,皆受约束于府,剂量轻重而令之,大者白于抚按,布按议允乃行。凡宾兴科贡,提调学校,修明祀典之事,咸掌之。若籍帐、军匠、驿递、马牧、盗贼、仓库、河渠、沟防、道路之事,虽有专官,皆总领而稽核之。”
表面看来,明史记载知府之职权,为“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知府似乎是一亲民之官,实则不然。若进而考察,则可知其主要职责为“考察属吏"“上下文移”,府乃是上级考核官吏,监临属县,办理公文的承转机关。而所谓“宜风化、平狱讼……”云者,自然也是主要督率其属县而施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