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由来
彩礼的由来:因为古代是农耕社会,所以男方娶了女方,那就相当于是家里添丁进口,多了一个人干活。多了一个人生孩子。然而女方呢相当于少了一个人,少了一个劳动力,并且女方是不入词不入目。也就是说这个女方嫁给男方之后,就跟娘家那边没关系了。既不入祠堂,也不入家谱,同时呢也不入坟墓,就是始终跟着男方走。正所谓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所以这个彩礼就相当于是男方家买断女方的一个聘礼。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
彩礼存在的意义
男方下聘,女方纳彩是自古就有的习俗,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习俗。意思是男人要娶一个女人,需要给她一份礼物(物品和金钱),也就是俗称的彩礼。
它代表了男方诚心求婚女方如宝的态度的含义,也是对岳父养育女儿的感谢敬礼。
你要知道女方要的是彩礼,不是卖女儿。大多数女人会把钱加上嫁妆还给男方。万一以后生活有什么变故,他们可以把压箱底的钱作为燃眉之急,生活也会更有保障。
至于彩礼给多少,也要看各地情况或其他因素,之所以说到彩礼,大家众说纷纭,是因为现代天价彩礼赋予了抽签形式太多的物质意义,有的还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失去了彩礼的本意。如果不增加彩礼,就应该承认结婚是喜事,女方家中奖很正常。
现代彩礼显然在走极端,不是天价就是零彩礼,绝不可能量力而行,以至于现在的婚姻变成了交易。对于要不要彩礼,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说对错。
按说,彩礼是一种习俗,也是一种礼仪。男方给彩礼是人之常情。男方会衡量自己的实际情况,拿出相应的彩礼来表达心意,而不是定义女方的价格。甘于奉献和索取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感受。甘于奉献是一种心甘情愿的付出,没有敌意,舒适快乐地付出。
目前在学术界关于彩礼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是附义务的赠与说。《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以,附义务的赠与是一种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负义务,赠与人是不能不履行其赠与义务的,但是在赠与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受赠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则可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物,当然也可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说就是把结婚作为彩礼所附的义务,如果接受彩礼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付方可以要求返回彩礼。这种学说类似彩礼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解释彩礼怕特性,首先,把结婚作为赠送彩礼所附之义务,明显违背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其次,附义务的赠与在赠与人完成了给付义务之后,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事先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给付彩礼方可以请求对方履行结婚的义务。因此,附义务的赠与说不能够准确解释彩礼的性质。
第二种是目的赠与说。目的赠与是赠与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与。追求某种目的和结果是目的赠与区别于其它赠与的标志。如果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帮助其达到目的,而只能请求返还所赠财产。彩礼是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结婚而向其赠与送的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之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但如果因种种原因分手,赠与方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因此,目的赠与说能够解释赠送彩礼的性质。
第三种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发生了离婚之事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种观点符合彩礼的特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致于给赠与方造成大的损失,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