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能源总公司是国企吗
不是
作为山能发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山西能源总公司,确认山西省发改委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导致山西能源总公司国资背景略显神秘或者说模糊的主因,则在于其与吕梁能源开发总公司“过程并不完善”的脱钩。 公告显示,1988年5月, 山西省政府于同意成立山西晋能联营公司,并提供流动资金两千万元,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联合的经济实体,公司由省计委组建,属省计委直接领导,实行计划单列,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后于当年更名为山西能源总公司。
两年后即1990年,山西省政府同意 山西能源总公司与山西省计委脱钩,并归属吕梁能源开发总公司(现已注销)领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为大型二类企业。
又是短短两年后也就是在1992年,在一则《关于吕梁能源公司管理问题的研究意见》中认为,省吕梁能源公司应下放吕梁地区直接管理,同时强调 山西能源总公司与其脱钩,实行属地管理,行业归属省直厅局。但由于当时并未确定归属厅局,实际使得山西能源总公司形成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1996年,山西省计划委员会正式建议,山西能源总公司可作为无主管部门企业试点。
国企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分类
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