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主制度的程序是怎么的?比如“大选”,县市长选举等等,都是怎
比如“大选”,县市长选举等等,都是怎么进行的?请教各位,谢谢!
一、背景说明 2000年12月12日行政院秘书长邱义仁在华府发表演讲表示:“此次选举获胜的民进党有信心在立法院取得落实政治改革的多数支持,并期待在明年完全落实中央政府精简;此外,宪法也必须从现行的五权宪法,修改成三权”,随即总统府便发表声明表示“三权分立及总统制等都可能在政府改造委员会或国安联盟中讨论”,甚至李前总统及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先生都表达赞同之意。
虽然邱义仁稍后又于双橡园与美方智库学者专家座谈时,提出“民进党长期以来都是主张总统制,虽国发会的共识是双首长制,但是却造成总统、行政院长与立法院间的权责不清。所以如果在野党的坚持要维持双首长制的话,那也可以,但是一定要修成法国式的双首长制,而不是维持当前这种宪政怪兽的制度。
”的说法,但已成功抛出“总统制修宪”的议题。姑且不论1987年解严后十四年间修宪六次是否过于频繁,也不论邱义仁与民进党是否“也”该为1997年修宪建构所谓的“双首长制”政府体制,亦即“当前这种宪政怪兽的制度”负责,既然又打算以修宪进行“宪政体制的选择”,政党、学术界都应该以一种严肃而恭谨的态度,不仅从理论上了解总统制的优、缺点,更需要从实务面讨论总统制在我国的可行性。
二、总统制概述 论及政府体制(forms of government),往往最先令人联想到的就是“总统制”(presidential government)与“议会(内阁)制”(parliamentary government),因为“古典的”权力分立理论指出,有两种代表民主的基本的政府型态──总统制与议会制。
总统制是由美国所创立,1787年制宪会议时,制宪代表采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主张,使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且相互制衡。此种新制度迥异于英国最早建立,以“国会优越”(supremacy of parliamentary)为特色的内阁制。至于其意涵,James N。
Danziger曾言简意赅的加以说明:“总统制重要的面貌就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分立,…由总统任命及直接掌控的内阁成员,负责政府行政部门的政策监督。…与总统制成对比,内阁制重要的面貌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融合,…而内阁向立法机关负责。” 而A。
Lijphart则比较详尽的提出三个重要的差异:第一、 议会制下,政府首长(the head of government)──一般而言是总理(prime minister),与他(或她)的内阁仰赖立法机关的信任并对其负责,也因立法机关的不信任或谴责而去职。
在总统制里,政府首长──总是被称做总统,经由宪法规定期间选举产生,在正常的状况下,不会被立法机关以不信任投票而强制辞职;第二、 总统是人民选举的(popularly elected),而总理是由立法机关选择的(selected);第三、 议会制拥有集体决策的行政部门(collegial executive),总统制则有一人式的(one-person)、非协同式决策的行政部门。
根据学者Juan J。 Linz的观点,总统制容易造成府会争权而不利于民主的发展。主要原因为:(1)双重合法性(dual democratic legitimacy)的危机;(2)制度的僵硬性(rigidity);(3)政治责任不明;(4)“赢者全拿”的零和竞争;(5)容易造就“民粹式领袖”,形成英雄崇拜与新的政治群体;(6)民粹式运动极可能破坏既有宪政秩序,并擅自更动宪法条文引发宪法危机。
当然也有学者为总统制提出辩护,例如M。 S。 Shugart and J。 M。 Carey便认为总统制在(1)责任归属明确;(2)容易产生可能的执政人选;(3)具相互制衡的作用等方面,是其他政府体制所欠缺的优点。 虽然二次大战后实施总统制的国家逐渐增加,但Linz从拉丁美洲国家的经验中提出结论,认为美国是总统制唯一成功的案例。
为什么只有美国是成功施行总统制的国家,特别是在近二十年来的美国政治运作实务上,“分裂政府”--总统与国会多数分属不同政党控制的情况,几成常态,虽难免有短暂的“政治僵局”出现,例如1995年底柯林顿总统与国会多数党共和党之间的预算争议,曾经造成联邦政府八十万员工暂停上班,非必要部门停摆二十一天;但是大体而言,府会双方政局发展尚称稳定,政府施政亦堪称有效率。
许多欧美政治学者都对此提出了解释,他们普遍认为“两党政治”以及“柔性政党”,是美国总统制能够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例如Frank Lee Wilson便指出:“美国总统之可以应付反对党控制的国会,是因为一、民主党与共和党间的政治差异不大;二、政党在国会中难得谨守政党方针投票,总统可以为他的提案建立一个跨(两个)政党的支持。
” 学者J。 E。 Anderson更进一步的指出:“美国总统的许多政策决定具有联盟性质,以及他需要说服别人跟他一起行动。…而形成决策的三种类型--交易(bargaining)、说服(persuasion)和命令(command)。”也意味着美国总统若欲推动政策,就必须花上许多时间精力,与国会谈判沟通。
这使得总统制下的行政-立法协商成本远高于内阁制。这两大部门无止尽的协调、对抗与妥协,便构成了美国政治的重要特征。 三、我国实施总统制的思考 我国如果实施总统制的评价如何,不妨参考1996年底,国家发展会议秘书处在“宪政体制与政党政治”议题分析资料中所提出的观点,应该是相当客观的。
优点有:(1) 严守权力分立理论,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各自独力运作,政符合最优良政府系以权力分立为必要条件的政府。(2) 厘清总统与行政院之职权,使总统独揽型政大权;符合过去政治习惯及总统直选后之政治生态。事权集中,可促进行政效率。
(3) 行政院院长既为总统之僚属,对总统负责,可平息立法院与行政院之间的冲突。缺点则为:(1) 纯粹总统制虽可配合总统直接民选,但修改幅度较大。此外,将使总统与行政院结合,如无相对之制衡机制,将造成总统独揽大权。(2) 近年来我国政至运作上行政院与立法院常不能协调,且无健全之政党组织活动,万一行政院与立法院意见相左,易使政治陷入僵局,造成宪政危机。
(3) 易使各政党,不求人才之培育,政纲政见之充实,而专注于总统之选举,以一人夺权方式获取政权,以致每遇总统选举将激发朝野紧张局面,如欠缺美国传统之宪政文化,将激发政党之仇视,引发社会不安之疑虑。 但是,实施的后果会是利大于弊?抑或弊大于利?在并无本身经验可供反省的情况下,赞成或反对总统制的论述,难免偏重理论上可能发生的“或然率”,甚至根本就是建立在个人信念与意识型态等“政治正确”的基础上。
所以我们不妨从民进党本身过去批判总统制的论点加以回顾,或许更能看清楚民进党要总统制,要的有没有道理。 1996年国家发展会议中,民进党代表李文忠先生就明白表示:“美制总统制利在权责分明,弊在政治僵局难以处理,且较不符合台湾的政治运作习惯。
”国家发展会议闭幕后,时任民进党主席的许信良先生接受媒体专访时亦表示:“美式总统制又与我国文化?I格不入,主要是我们没有真正三权分立的观念,国会也没有尊重行政权的观念。”甚至1997年修宪期间,民进党内部因为主张“总统制”与“双首长制”的对立,几乎让修宪中辍之际,民进党由中常委姚嘉文、中央政策委员会主委张俊宏、立委林浊水、政策委员会执行长郭正亮四人联合执笔,最后经许信良主席字斟句酌润饰完成的“不要成为反改革的历史”宪改万言书,更是直陈:“美国总统、国会及最高法院的权威,是随着美国宪政制度的发展,共同成长的。
三者都能严守三权分立,尊重其他宪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分际。反观台湾,整个旧有的宪政体制是倾向内阁制,立委习惯以内阁制的思考,去认知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自从威权体制崩解,立法院的地位,一夕之间,由行政部门的橡皮图章,一跃成为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
随着权力意识的高涨,立法院充斥着对行政部门的不满与不信任。在缺乏尊重行政权分立的国会文化之上,企图建立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总统制,无异于缘木求鱼。在总统民选以后的台湾,立法院抱持着旧有内阁制的思考,将阁揆同意权当作是立法院对抗行政院最主要的武器,甚至于,当成个人勒索政治利益的工具。
这种旧有国会文化没有彻底改变之前,美式总统制在台湾绝无成功的可能。” 四年后的今天,上述这些观点中的政治生态环境所提供的发展条件,是不是已经“彻底改变”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环境一方面持续维持着“刚性政党”,一方面又朝“多党制”分化的条件下,坦白说,无论是双首长制,或是改走总统制,当总统并无国会的多数支持,却仍欲透过任命行政院院长之权力主导政府人事,并企图进而主导政策方向的政治现实,“可能”被接受吗?又“应该”被接受吗?更何况,民进党不应该忘记了,批判我国政治环境中“国会没有尊重行政权的观念”、“立法院充斥着对行政部门的不满与不信任”等现象,不正是从“党外”到“民进党”,长期以来为台湾人民型塑的价值观么?民进党今天打算用“一笔勾消”的态度,来回应“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质疑,真岂有如此方便之门? 同时,美国总统面对不同政党所控制的国会时,所展现高超的沟通技巧、说服能力,又岂是我国总统所愿效法、或能望其项背者?试观陈总统与民进党既疏于与立法院在野党进行法案与预算审查之沟通在先,复于2001年立委选举中以“在怎么野蛮”系列电视广告攻击在野党于后,对我国若实施总统制,却面临分裂政府的情形下,我国政局会是“稳定而有效率”抑或“冲突而无效率”?便可思过半矣。
难道民进党要的是“改良式的总统制”?一种要在野党全部缴械的总统制?四、结论: 根据上述的论证,对民进党近日再度提出“总统制修宪”之说,往好的方面想,或许只是已经开始进入2004年总统大选的战斗位置,因为这是民进党以选举起家的一贯特色;往坏的方面想,便极有可能是仅仅为了扩大陈总统权力,却不惜背负立场反覆的骂名,甚至可能破坏民主宪政而释放出的探测风向球。
在刚刚度过“第一个”不放假的行宪“纪念”日里,也许国人更应该思考的是,我们除了拥有勇往直前的修宪,甚或制宪的勇气之外,什么时候,我们会开始要求政治掌权者接受宪法的规范,也就是“行宪”的决心呢?三权分立的双首长制?中山大学教授 陈茂雄 历次修宪,民进党都强烈主张将双首长制改为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可是旧国民党(含今日的国民党、亲民党、新党)强烈抗拒,他们所持的理由是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创的体制,不可随便更改,他们甚至于将主张改变体制的人打为台独。
今日是民进党执政,他们反而主张废除考试院以及监察院,让民众感到莫名其妙。旧国民党以前反对改变五权宪法的架构,今日反而做这个主张,其动机只为了政治资源而已,昔日是国民党执政,监察院与考试院独立于立法院与行政院之外,会使执政党多出政治资源,今日民进党执政,他们只想到要砍掉这一项资源,最妙的是有人为了不愿意 让执政党继承政治资源,竟然主张考试院的特任官留任到修宪完成,依他们的说法,若修宪一直不能完成,这些特任官岂不是变成终身职?事实上即使要终结考试院与监察院,在修宪未完成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改选。
这是台湾人的悲哀,政治人物不帮国家规划出一套比较好的制度,只知道抢攻政治资源,将国家利益当作牺牲品,难怪有人说在台湾最没有贡献的就是政治人物,甚至于有人说政治人物就是社会乱源。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误解中国古代体 制所产生的制度,他认为中国古代皇帝掌握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而考试与监察乃独立于王权之外,所以中国古代本来就分成王权、考试、监察等三权,他又模仿欧美的民主制度,将王权打散,使行政、立法、司法分立,因而形成五权宪法的架构。
这是天大的误会,中国古代是有考试制度与监察制度,但并没有独立的考试权与监察权,只因有些朝代,皇帝对考试或监察的工作授权较多,才使孙中山误以为中国古代的考试权与监察权是独立的。先进民主国家是将考试权归并于行政权,而监察权则由立法单位来执行,前者是为了将教、考、训、用等合一,全部归行政单位来执行。
至于将监察权放在立法单位是要立法单位代表人民追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政治责任。尤其是总统制国家,行政与立法分立,立法单位专司立法与制订国家政策,而施政的却是行政单位,立法单位不得干预行政权,而行政单位也不得过问立法权。然而当行政单位未遵照立法单位的政策施政时,则以监察权对行政单位施压,这算是相当完美的架构。
监察权及考试权独立于立法单位及行政单位之外本来是一项错误的设计,但更为错误的体制却是立法单位拥有质询权,本来质询权是内阁制独有的体制,内阁制国家是由人民选出国会议员,再由国会组织内阁,内阁阁员(等于台湾的政务官)是由国会议员兼任,内阁要向国会负责,行政单位等于包在立法单位之内,所以内阁要定期向国会作施政报告,国会也向内阁阁员质询,以了解施政情形。
首长制国家则完全不同,它是由人民分别选出行政首长以及立法单位的议员,行政首长与议员各自向人民负责,而彼此之间有相互制衡的功能,所以不应该有质询的制度。中华民国体制是有点模仿法国第五共和的双首长制,连国会的质询权都搬过来,法国本来是内阁制国家,所以有国会质询,而内阁阁员答询的制度,到了第五共和增加了总统的权力(本来总统是虚位元首),而且国会议员也不得兼任内阁阁员,国家体制由内阁制转向双首长制,不过还保留了质询的制度。
法国不会像台湾一样,意识形态严重对立,国会有了质询制度也不会出什么问题,在台湾由于意识形态严重对立,加上人民心中没有公共政策,对不称职的议员来说,是毫无压力,使强烈的意识形态透过质询而造成政局的不稳定,甚至于有少数不肖议员就是透过质询对行政官员施压,以达到其不当的目的。
所以非内阁制国家有质询制度本来就是错误的设计,尤其是台湾的意识形态对立得太严重,更不适合有质询制度。所以监察权、考试权独立,以及存有质询制度都是错误的设计,却出现负负得正的效应。 考试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因而不必接受质询,使考试权不受到意识形态对立的干扰,保留了一块中立的净土。
况且考试委员资格的要求远比政务委员高,所以考试权不放在行政单位反而可以提高考试制度的水准;监察委员也一样,其资格的要求远比立法委员高,所以其监察品质不会比立法院差,其唯一的缺点就是监察委员不是由人民选出,不算是代表人民来监督官员,缺乏监察制度的基本精神。
另外,在监察制度方面,由于意识形态对立得太严重,若立法委员拥有监察权,未必会比现行制度公正。 监察权与考试权独立的确不是正常的制度,然而依国民党所提出的主张,只将这两权归并到行政权与立法权之内,那就变成三权分立的双首长制,台湾会更乱。若要改变体制,就要彻底的改,使之成为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当然,总统制国家的国会是没有质询权,而且总统拥有否决权,如此政局才会稳定。
若在现行体制将考试权并在行政权里,监察权归立法院,政局更不稳定,立法委员拥有监察权,更有质询权加上言论免责权,将出现国会独裁的现象。也因为有质询制度,使国家考试不能跳脱意识形态的干扰。中華民??人?T選舉是?拿??6年??法公布??施後開始辦理,?v?政府遷台、??娓倪x、省市長民選、?統直選等多??革,終於建立今天自由民主的選舉制度。
依???法?定,公?人?T選舉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o?名投票方法行之。辦理選舉、罷免有二?基本法典,一是「?統副?統選舉罷免法」,??檗k理?統、副?統選舉、罷免事?账贫ǎ欢恰腹?人?T選舉罷免法」,適用於中央、地方各種公?人?T選舉、罷免。
選舉種?及任期 目前我?x舉共有9種,除了立法委?T自第7?闷鸶?槿纹?年外,其餘公?人?T任期均??年,分述如下:一、?統、副?統:任期4年。二、立法委?T:自第7?闷鸶?槿纹?年,?x名額改??13人,連選得連任,於每?萌?M前3??月?龋老铝幸?定選出之: (一)自由地?^直轄市、縣市73人。
每縣市至少1人。 (二)自由地?^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三)全?环?^及?S居??窆?4人。 前?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K按?x名額??分同額選舉?^選出之。
第三款依政黨名?瓮镀边x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選名?沃校?D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三、地方公?人?T:直轄市議?h?T、縣(??)議?h?T、鄉(?、??)民代表?怼⒅陛犑虚L、縣(??)長、鄉(?、??)長、村、里長。
任期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