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代表分几级
九级
人大总共分九个级别,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镇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
职责保障
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在经济、人身、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言论免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2、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通讯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