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的职责有哪些
居委会主要的工作职责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义务;处理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卫生、计划生育、优抚、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向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机关提出建议。
居委会职务主要包括居委会主任,居委会副主任,居委会委员和办事人员,委员和办事人员的数量以社区的大小而定,如果社区比较小,居委会委员和办事人员会身兼数职。
居委会既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事业单位。居委会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一个地方自治机构,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工作对象是城镇非农业居民。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社区书记、主任的待遇将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的待遇。
居委会可以分为七个委员会,治安民调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服务福利委员会、协调共建委员会、环境物业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
文化教育委员会的职责是对社区居民中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治安民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主持本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组建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向社区成员提供法律服务,落实社区内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等。
环境物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做好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物业管理、节水防汛等方面的工作,开展爱国卫生、防病防疫工作等。
居委会成员有以下
书记:主管党政
主任:主管居委会日常工作
计生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社保协管员:负责社会保障和退休工人的管理
低保协管员:负责低保的审核和发放
卫生员:负责社区卫生
治安员:负责社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