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贷款的房子,再次抵押,是否有法律效益?
有贷款的房子,再次抵押,是否有法律效益,为什么会没有法律效益,出于什么样的缘由?
按照您的描述,您的这种情况应该属于重复抵押,按照《担保法》及其相关的司法的相关解释:重复抵押,主要是债务人用同一抵押物各自针对多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导致该抵押物上有着很多的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这类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个抵押权人之间,如抵押设立、担保范围、抵押权次序等多方面产生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之特点。否定重复抵押的理由是:一是抵押权的价值性决定了抵押物担保的交换价值是特定的,不可能形成价值重叠,甚至倍增,也就不能起到为数个债权同时重叠担保的作用,因此抵押只能对抵押物价值范围内的债权产生效力,超出部分无效;二是禁止重复抵押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确保抵押债权的实现,如果允许重复抵押,则后位抵押权人的债权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